在审理法律案件的时候,都是以证据为准,所以案件对于诉讼是最直接的证据,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证据直接可以判定一个人的罪过有多大,所以证据必须是真实而且合法的,不能伪造证据。那么刑事案件中伪造证据如何定罪?下面就让ob欧宝体育富网入口伪证罪欧宝全站官网登录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1、司法工作人员为了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而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又触犯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属牵连犯罪,对之,应当择重罪即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从重处罚。
2、伪造证据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的界限
(1)主体不同。伪造证据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而后者为特殊主体,只有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才能构成其罪。
(2)帮助的对象不同。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中的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也包括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而后者的当事人,则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3)毁灭、伪造的证据范围不同。
伪造证据罪中,证据既可以是刑事诉讼证据,也可以是民事、经济及行政诉讼证据;而后者则仅限于刑事诉讼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据。
(4)对情节的要求不同。
伪造证据罪必须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而后者则无这一要求。
(5)发生的时间不同。
伪造证据罪既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又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还可以发生在上述诉讼前;而后者则仅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在刑事诉讼前,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构成犯罪的,仍要以本罪治罪科刑,而不是构成后罪。
(6)所侵犯的客体不尽相同。
伪造证据罪所侵害的客体既包括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也包括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而后者则所侵害的仅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中鉴定人伪造证据怎么处罚
《刑法》第三百零四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构成:
伪证罪的主体要件
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
“证人”,是指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的人。
“鉴定人”,是指司法机关为鉴别案件中某些情节的真伪和事实真相而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
“记录人”,是指为案件的调查取证,询问证人、被害人或审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作记录的人。
“翻译人”,是指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为案件中的外籍、少数民族或聋哑人等诉讼参与人充当翻译的人员,也包括为案件中的法律文书或者证据材料等有关资料作翻译的人员。
伪证罪的客体要件
伪证罪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这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司法机关的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不能成为伪证罪的客体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及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及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为刑事诉讼与民事、行政诉讼性质不同,同是伪证行为妨碍诉讼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也有不同,以伪证方式妨碍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活动的,不能直接以伪证罪论处。伪证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有罪的人,也可以是被怀疑有罪而实际上是无罪的人。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其行为往往使当事人逃避法律制裁,或者冤枉无辜,使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受到侵犯。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是: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帮助。所谓毁灭证据,是指将证据销毁、彻底破坏,使证据完全消灭或者完全丧失证据的作用,如:烧毁足以有犯罪的物证,消除犯罪现场的血迹,等等。所谓伪造证据,是指制造虚假的证据,对证据内容进行篡改,使其与真实不符。如:制造虚假的书证、物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等。行为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既可以表现为共同直接实施各种毁灭或伪造证据的行为,亦可表现为出谋划策、提供工具等,帮助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无论行为人采取那种手段,其主观目的都是为了帮助当事人逃避法律责任,或者意图加害他人,减轻当事人的责任,通过阻止司法机关获取案件真实情况来达到帮助当事人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上述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3)本罪行为人在主观上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心理状态。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而且所实施的行为危及国家机关审判活动的公正性,仍决意要实施。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一方面希望或放任自己的行为能够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方便,另一方面亦希望或放任通过自己的帮助,使当事人能够顺利地逃避法律制裁并造成一定的结果。放任结果发生,主要指不作为的帮助行为。
(4)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由于旧刑法没有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故以往的刑法理论认为,帮助毁灭、伪造罪证的行为构成包庇罪。其理由主要有两种说法:一是类推说,该说认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可以作为包庇罪的类推。
① 二是广义解释说,该说认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可以广义解释为作假证的一种形式。② 97刑法施行后,有人明确认为作假证明包庇就是“有意识地向司法机关出具口头或者书面的假证明,而不包括帮助犯罪的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③ 笔者也认为,新刑法增设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之后,帮助毁灭、伪造罪证的行为不能再以包庇罪定罪量刑。理由是因为上述两种解释在97年刑法实施后都不能适用。第一,97刑法废除了类推制度。第二,即使说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是作假证明的一种形式,也应根据法条竞合原则适用有特别规定的罪名,即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所以,在97刑法实施后,对于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不能再作包庇罪处理。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人而为其作假证明进行包庇的行为。
刑法规定的包庇方式是“作假证明”。
“证明”是运用已知证据认定或者说明未知的案情的活动。
“作假证明”就是运用虚假的事实来认定或说明根本不存在的假案情,以此掩盖真实的案件事实,达到包庇犯罪人的目的。所以作假证明的核心问题是制造和运用假证据来证明有利于犯罪人的假案情。因为刑事案件不是凭空决定的,而是根据证据认定的,证据是定案的根据,正因为如此,围绕着假证据来作证明才能达到包庇的目的。因此,包庇罪中的“作假证明”就是指能够达到包庇目的的一切制造和运用证据认定和说明假案情的各种方式。包庇罪的行为人必须是明知犯罪人而故意实施作假证明的包庇行为,其行为形式是作为,即以积极的作为方式实施作假证明的行为。这里的假证明是向司法机关所作,向其他机关作假证明不构成包庇罪。作假证明主要是指向司法机关虚构或隐瞒事实,掩盖犯罪件犯罪事实。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与包庇罪都妨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都有可能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并有可能对他人的人身权利构成侵害。
通过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了,伪造刑事证据之后是会受到严厉的处罚,犯罪分子要有一个知罪悔罪的心理,不能为了逃避处罚而制作虚假的证据。希望能帮到大家,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进行专业的咨询。